延續八月份的「捐款與信任」研討會,網絡行動科技在年末11月29日舉辦了NPO邁向永續系列的第二場研討會!現場聚集了年末百忙之際仍關心財團法人法What & What happen的NPO夥伴,隨著今年七、八月財團法人法等新法治條例的上路,組織們殷切急迫地想要了解,這樣的大環境改變,對於NPO來說,應該做好什麼實質與心理上的準備?於是,我們邀請了三位專業的講者來跟組織分享自己的觀察與意見,而英雄所見略同的,三位講者都提及了責信的各種面向,希望藉由這樣集體的討論與分享,讓組織們對於因應策略有更清晰的想法!
議程一:與時俱進的非營利組織治理,解讀大環境變化,對NPO的重要影響
講者:陳文良(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秘書長 )
首先,由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的秘書長陳文良,為大家解讀大環境的變化,對NPO可能會造成的影響。一開場,陳文良就幽默的先說自己目前擔任七個基金會的董事,而在看到財團法人法的條文之後:「我開始認真考慮要先辭掉哪個基金會的董事了。」
立法通過的時機意涵
陳文良提到,台灣身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以下簡稱APG)的創始會員國之一,APG為亞太地區防制洗錢犯罪的多邊機制,根據會員規則,APG會員須遵守「同儕互相審查機制」,以強化亞太地區洗錢防制的安全網。台灣在同儕審查階段中被提出兩件事需要檢討,也就是公司法及財團法人法的透明度措施、及可能存在的洗錢問題。
補充:至2014年第二輪評鑑結束時,台灣仍列在洗錢「加強追蹤名單」當中的「追蹤國家」,與不丹、馬爾地夫、巴基斯坦、巴布紐亞幾內亞、菲律賓、阿富汗、寮國、越南、汶萊等10國同級,還有「補考」機會。為此,政府展現誠意、積極修法,終於在去年7月說服APG同意讓台灣脫離過渡追蹤程序,成為10國唯一通過「補考」的會員國。
文良也分享之前參加另一場研討會,從律師的角度去詮釋財團法人法,大部分律師認為是與黨產、轉型正義相關。他指出,現行的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是比較邀請性、宣示性的,而法條化之後則是加倍強調了治理上的責信度及公開透明度。
從九合一選舉來談責信的類型
由於財團法人法強調的是責信,陳文良進一步闡述組織在討論、抉擇責信的公開程度時,經常會遇到的困境:「組織本身確認透明時,卻無法確知旁觀者是用什麼角度看這件事。組織經常會顧慮公開透明之後,是否會受到正確的詮釋,還是會被錯誤解讀,更甚者是截圖後被冠上一個罪名,放上網路以訛傳訛,那組織就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陳文良也舉例有遇過案主召開記者會指責組織沒有好好照顧他,但組織在記者會上卻選擇不透露真實情況作出反駁,這是因為專業組織會被專業倫理綁住,不願意透露案主的真實家庭背景。
舉辦在選舉過後的研討會,當然很難不去談到種種公投、選舉令人錯愕的結果。文良非常切合時事的從一張九合一選舉投票人的人口結構圖延伸談到責信的類型。他提到美國公民組織訪問了2、30位的NPO負責人,請他們談談在這個時代應該如何看待責信。訪問的結果可以歸納成兩大類:
ㄧ. 資訊型責信:專業型公益團體、公民意見領袖認為,責信應該跟組織的資訊有關。
二. 關係型責信:一般社會大眾認為,責信應該是與「我」有關、「我」在意的事情。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兩個不同族群對於資訊認定的差異:「 看到這張表我就領悟了,原來,支持同志教育,學生會變同性戀是大家會擔心的事,而我們引用很多專家、學者的論文、數據,這些是資訊(information),太嚴肅了所以無法變成關係(relation)」。因此,除了提供資訊,組織如何把應該要提供的資訊,用讓人看得懂的語言去做出交待,才是更重要的事。
小結
陳文良總結:「財團法人法是一個管理思維勝過發展思維的法規。」財團法人法帶著防止弊端的思維,成為了現階段政府與公益企業之間平衡的手段,同時也意圖在制止基金會過往逃稅、控股、避免監督的陋習。文良也認為,台灣極度需要類似基金會中心,能夠處理大量數據分析的機構,提供民眾參考。而關於董監事責任的提高,他預測董事會相關的訓練課程將會漸漸變成顯學,因為需求度與必要性的驟升,而成為熱門需求課程。
會後與聽眾熱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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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意猶未盡?請期待下週另一位講者 余孟勳 的會後報導!